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深化项目评审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经研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科研和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专家库的总体建设和统筹协调,业务处室负责各专业领域专家库的行业管理要求和信息更新。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业领域主要覆盖以下方面:
(一)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大气、水、海洋、土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二)农业农村、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机动车环境管理,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
(三)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和应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生态损害赔偿、清洁生产审核;
(四)生态环境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宣传和信息化;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方面。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业务处室可分别建立专业领域专家子库,并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照各自专业领域特点,提出专项管理要求和细则。
第七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因工作需要的,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同意后,可邀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参加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在生态环境相关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及决策咨询经验;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胜任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负责各子库专家名单的更新确认。
专家入库主要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推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三)违反科研和评审活动规定,擅自泄漏咨询评审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声誉的;
(五)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随机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业务领域特点和咨询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评议原则。生态环境各领域项目评审,应当选取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领域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咨询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专业领域。
第十四条 专家参评,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被评审项目;
(二)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专家使用方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审,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项目中不得获取专家咨询费。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承诺书
2. 专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