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自治区水文局,厅直各单位,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水利工程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将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评标发生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确保评标专家遵章守纪开展评标,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管,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一)加强业务学习。评标专家应当树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履行专家职责的意识,主动加强学习,深入理解掌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法律、制度政策、电子评标系统操作等相关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考核,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执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度的能力,适应新时期开展评标工作的要求。
(二)及时注册填报个人信息。2024年5月1日起,自治区级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将全面纳入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管理,实现专家注册申请入库、公示公告、培训考核、处罚认定等信息化动态管理,各评标专家要按照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时在系统完成注册认证和个人信息填报、更新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财务或其他好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征询招标人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性和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评标有关情况;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其他好处;不得创建或加入可能产生评标信息泄露的微信群、QQ群等。
(四)规范劳务报酬领取。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通过,纳入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依法具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水利工程招投标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标准和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标专家实名银行卡,发放领取劳务报酬。
(五)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招标人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评标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除投标报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专家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专家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技术标评审汇总表中如评标专家评分较集体算数平均分偏差超过20%的,该专家需针对评审因素逐条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对技术评分复核,复核坚持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复核情况做出书面说明,经技术评标各专家签字后载入评标报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要将复核结果书面报水利厅,水利厅将对评标复核工作开展抽查。
(七)强化专家库管理。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地(州、市)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入库资格每年审查一次。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格初审,要认真履行申报程序,严把资格初审关,对本地评标专家分库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强化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及对权限内评标活动监督等,评标专家分库动态更新及时上报水利厅审核确认。
三、强化考核,严格追究责任
(一)严格日常考核管理。严格落实《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场内管理细则》,对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将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经水行政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属实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年年底,自治区级在库评标专家要将全年参加评标工作总结报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从专家库除名,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标专家资格申请。
(二)公开通报违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在水利厅官网及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公开公告,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简单以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切实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