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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8-02 08:4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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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省知识产权局修订了《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6日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对海南创新发展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省知识产权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并入选专家库的个人。

专家库专家分知识产权类专家、技术类专家和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面向全国征集。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推荐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协助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推动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和出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四)无专业学术水平受到质疑、学术理论研究或执业诚信受到投诉、道德品质低下、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知识产权类专家

1.具有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且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专利检索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2.熟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知识产权仲裁、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等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二)技术类专家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在电学、机械、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等技术领域开展教学、研究、专利审查等工作;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在上述技术领域工作累计满6年以上。

(三)财经类专家

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从事财务工作累计满6年以上。

第七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省知识产权局在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核实。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必要时,省知识产权局可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原件。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知识产权局实名提出;省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入库。同时,为入库专家颁发电子聘书。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分数累计2次低于60分的;

(四)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累计3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活动的;

(六)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变更2次以上的;

(七)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八)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九)因超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活动的;

(十)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出库后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作出库处理,并书面告知专家本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专家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三)专家出库公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评审、评估、验收、论证、评奖等活动。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专家活动。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使用专家库,应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专家抽(选)取申请单》。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设定专家条件、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

(二)抽取专家。按3∶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若因部分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的,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进行增补,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评价

活动组织方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填写《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专家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分。评价表将作为专家复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各产业园区等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及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按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完善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记录包括专家基本信息、专家履职评议、评审记录、惩戒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9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琼知运〔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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