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和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库专家的作用,不断提高决策咨询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履行自治区重点课题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等职责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科研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专家库设置按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农业农村、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科教文卫法制等)、对外开放、财税金融等领域进行分组。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在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农业农村、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科教文卫法制等)、对外开放、财税金融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的动态与前沿。
(三)热爱决策咨询和智库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严谨,公道正派,认真负责,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 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3. 博士研究生学历。
(六)优先从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区直各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设区市单位在职专家型领导干部、已退休的原副厅级以上专家型领导干部、各地专家型知名企业家中推荐遴选。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职责和权利
(一)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分析评价,提出建设性决策咨询意见。
(二)参与自治区重点研究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和重要文稿的咨询、论证、评估和评审。
(三)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政策第三方评估的评审、咨询、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
(五)优先获得参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信息。
(六)参加中心组织的考察调研活动。
(七)按照规定,获得参与课题评审、课题咨询、咨询论证、供稿、考察调研等工作的报酬及差旅补助等。
(八)完成其他咨询论证事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义务
(一)认真、细致、高效完成中心组织的各项决策咨询论证评审工作任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对中心决策咨询工作和智库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将学术成果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咨政建议;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研究广西改革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从专业角度献计献策;积极向中心提供自治区重点课题参考选题和优秀的调研报告等稿件。
(三)忠于职守。只有为中心服务时,享有中心专家荣誉,否则其他任何场合都不能代表中心专家,更不得借中心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所主张的咨询、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参与的主要活动
(一)课题评审会。受邀参加自治区重点课题开题、中期评审、终期评审等会议,提出专家意见。
(二)决策咨询会。根据特定的决策、政策论证需要,中心召集有关专家召开决策咨询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课题报告等提出咨询意见,作为决策咨询的重要依据。
(三)专题建议。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针对自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心提交书面建议。
(四)重大行政咨询论证。受邀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五)重大政策评估评审。受邀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政策评估课题的采购评审、开题评审、中期评审、终期评审等会议,提出咨询、指导和评审意见。
(六)直接访谈或书面征询。中心就某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约访有关专家,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相关专家的个人意见。
(七)学术研讨。由中心组织专家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布置的有关重点、难点、热点工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
开展上述活动,需组织7个以上专家参与,原则上以专家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如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活动开展需要,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按照专家库专家条件,邀请与活动内容领域相关的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
第八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提交资料。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推荐、中心业务处室推荐3种方式申报入库。
1. 个人推荐的,填列《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库推荐人选个人情况表》,直接提交给科研管理处。
2. 所在单位推荐或中心业务处室推荐的,个人填列《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库推荐人选个人情况表》后,由所在单位或中心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后,提交给科研管理处。
(二)审核评议。由科研管理处牵头,会同各业务处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专家库专家建议名单。
(三)审议入库。中心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对专家库专家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议定最终入库名单。
第九条 专家库增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遴选增补专家1次。新增5名以下的,由分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中心领导审核通过;5名以上的,报中心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条 评价考核。建立年度考评机制。
(一)科研管理处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咨询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主要包括专家出席活动情况、建言献策数量质量、研究成果转化、获得领导批示等。
(二)每年12月底,由科研管理处组织各业务处室进行考评,考评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报中心审议。对考评等级为合格的专家,可继续保留在专家库;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本办法所列义务的,由科研管理处与其本人协商,报中心批准退出专家库。不认真履行本办法所列义务,影响中心正常工作开展的;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经查实后,由科研管理处报请中心批准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心财务和机关纪委不定期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财经规定的,机关纪委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经费主要由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相关材料印刷费、数据采集费、项目论证费等组成,纳入中心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30日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桂政研发〔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