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一、专家库任期时长?
答:专家库专家每届聘期3年,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算。聘期届满后,依据本规定重新认定、聘任新一届入库专家。届中增补的专家聘期与本届专家库专家聘期同步届满。
二、专家库入选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负责,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四)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协作能力,掌握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行业相关社会活动实践经验。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五)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状况,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六)自愿申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服从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管理。
三:专家入库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专家的职责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下列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规定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一)协助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工作;
(二)协助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各级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业主大会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三)协助市物业行业协会,开展“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工作;
(四)受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提供技术支持、对物业管理项目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况提供专家意见等;
(五)物业服务管理复杂、专业问题咨询、论证、评审;
(六)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
(七)受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我市物业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其他活动。
(九)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责。
提供招标投标评标服务的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聘任入库专家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信息发布: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专家征集信息。
(二)接受申请:申请人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三)资格评审: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评审,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员的专项检查或者测评得分、从业经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个人信用、行业评价、培训考核等因素进行排序,评审小组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全部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择优提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
(四)人选公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专家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提出异议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或者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但可作为对聘任专家监督管理的依据。
(五)认定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聘任。
(六)入库公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聘任的入库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七)发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
六:专家库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在市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七:专家库使用流程是什么?
答:相关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专家:
(一)使用单位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由使用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其中物业管评标专家由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专家库抽选专家;
(三)各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其中物业管评标专家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系专家。
八:哪些情形专家需要回避?
答: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在被检项目的服务单位任职;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项目及其服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
九:专家的清退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解除其专家资格: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专家义务;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量化考核现场检查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的;
(四)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七)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不执行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专家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十)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十二)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自解除其专家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专家有前款第(六)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自解除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专家的申请。
十、专家库的级别划分是怎么样的?
答:专家库专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星级划分和积分管理:
(一)专家划分为五个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二)初聘的专家置为一星级、初始化积分为80积分,星级不重置,积分经考核为不定值;
(三)同年经考核三星级以上的专家,其在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值分别增加5分、10分、15分,本人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分值分别增加10分、15分、20分;
(四)累计3个考核周期为五星级的专家且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专家,可获得终身荣誉专家身份,并不再参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