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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2-10-21 11:4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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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为规范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笫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建立专家库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从重点行业、能源、环保、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笫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行业专家中企业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三)行业专家应在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了解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前沿动态;

(四)能源专家应具有3年以上能源类科研或工程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本地区能源政策与法规,企业用能设备和用能特点,了解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

(五)环保专家应具有3年以上环保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了解相关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六)清洁生产专家应熟悉国家和本地区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审核评估验收方法,具有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和审核咨询能力及5年及以上清洁生产工作经历;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到70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八)热心参与清洁生产相关活动;

(九)无违纪违法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第八条 专家提出申请入库,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同意并出具推荐意见。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和身份证、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库专家材料齐全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形成入库专家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专家被提出异议的暂不入库。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数量适中、行业齐备、适时更新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可以从事以下活动:

(一)参与全省清洁生产相关制度、政策、推进规划以及重大事项研究;

(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三)为全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政策法规、清洁生产技术及清洁生产审核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审工作。

专家从事前款活动可以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所提意见建议负责。

未经企业、单位和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企业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第十四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行业、能源、环保、清洁生产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属于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参加审核评估验收评审的专家与被评审企业及企业委托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已同意参加清洁生产评估验收评审工作但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已参加会议但中途退场,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劝诫;

(二)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审工作中出现评审意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给予劝诫;

(三)1年内被劝诫2次的专家,从第2次劝诫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参与省内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移出专家库。

(一)泄露企业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被劝诫3次及以上的;

(三)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要求的。

专家库专家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离库申请,经确定后予以移除。

第十七条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专家库管理规定,建立本地专家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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