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关于公开征集“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防办,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相关专家学者: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防空领域的专家,建立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专家范围。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人防主管部门等公开征集人民防空专家。
2.专业方向。征集专家的专业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专业:
工程:侧重于地下空间方向,包括规划、防护、防化、建筑、结构、暖通与空调、给排水、电气、岩土、防灾减灾及防护、造价等;
指挥:指挥理论,指挥业务,战备训练,伪装防护,电磁防护,核电磁脉冲防护等;
信息:无线通信,有线通信,卫星通信,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工程,软件工程,物联网,大数据等;
其他: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核工程类,材料学等。
二、专家资格条件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2种类型,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业操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2.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熟悉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熟悉人防技术研发、科研项目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技术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人民防空相关教学、科研、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的优先考虑。
4.管理专家应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正科级及以上职务,从事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70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6.热心人防建设事业,能够积极参加人防咨询、评审、鉴定等活动。
7.信用良好,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专家库管理
1.专家认定。省人防办将根据设区市初审情况、专家资格条件和工作需要,对候选专家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入库专家人选,并在江苏人防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作为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成员,颁发“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证书”。
2.专家管理。入选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的专家须接受省人防办专家使用相关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专家征集活动,不断扩充专家队伍。入库专家聘期4年,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对违反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1)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3)存在多次判定工作失职的;
(4)接受专家活动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5)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未经同意,泄露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7)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3.专家使用。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建立后,涉及人民防空的各类咨询、评审、鉴定等活动,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需提交《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入库专家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书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件),并一并扫描成PDF文件。
2.申报程序。本次征集活动宜单位统一组织,也可个人自行申报。申报单位或人员持申报材料向所在设区市人防办申报,各市人防办初审合格后,报省人防办审查。省属及以上和外省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人员可直接持申报材料报省人防办。
3.时间要求。请各申报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设区市人防办或省人防办。
五、其他要求
1.各设区市人防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家征集活动,积极组织市辖区内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申报。
2.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推荐单位应客观公正地进行推荐,一旦发现虚假材料,将取消专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
3.各设区市人防办要根据专家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做好入库专家初审工作,并填写《江苏省人民防空专家库初审合格专家一览表》(见附件2),连同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一并于2021年8月10日前报送至省人防办。电子版通过政务外网即时通讯报送,盖章后的纸质材料邮寄至省人防办综合处。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联系人:杜瑞年,电话:025-86339607,邮箱:jsrfzh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