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提高研究院科研水平,规范研究课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外部专家的作用,完善专家参与研究工作的机制,保障课题项目咨询、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成员经遴选确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研究需求及专家工作绩效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在执业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城市规划、房地产、建筑、经济、统计、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城市规划、房地产等房地产城市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具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产业发展动态。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专家入库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院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聘任为专家库成员。
(二)适时公开征集专家或由研究机构、单位或专家库成员推荐。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应按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1.专家申请表和推荐信(机构、单位或专家推荐者提供);
2.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或不低于副高级职称的同等专业水平证明)资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4.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并纳入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专家库统一管理。
专家的权利
(一)向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三)享有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的专业技术活动或有关工作的署名权,提出专家评审评价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得参与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的专业技术活动或有关工作的合理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开展专业技术活动;
(二)了解最新行业动态,积极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接受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委托或邀请,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参加相关会议;
(四)未经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许可,不得以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专家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
(五)遵守相关保密制度,接受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的监督和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
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或者委托的课题、项目需要专家提供有关专业技术工作支持的,均应从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
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或者委托的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专业性、科学性、合理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的专业方向与研究领域应与课题、项目的专业领域相符;
(三)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1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组织或者委托的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员:
(一)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关联的;
(二)两年内曾在评审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三)与评审项目方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与评审项目方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公正评审的。
参与成都市城市发展研究院组织或者委托的课题、项目专业技术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
(一)课题、项目开题评审、论证:每人次1000元;
(二)课题、项目结题评审、论证:每人次1000元;
(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每人次300元。
专家库日常管理
(一)建立和维护专家信息档案。专家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电话;教育背景及主要简历;个人研究方向及主要成果;个人履职考核情况;
(二)根据实际需要,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用,做好对专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评价、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审工作,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解除聘任,收回专家聘任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泄露在参与评审项目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评审工作被举报或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